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恩成,现住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淑华,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滕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五民初字第96号及本院(2015)绥中法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李某某与村委会于1999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3月23日肇东市五站镇人民政府撤销了“五站镇高堡村居民滕淑华反映承包地的处理意见”,所以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滕淑华辩称,申请人再审主张不是客观事实。法院应驳回再审人的再申请求。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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