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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崔国法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河北省藁城市北贾同村人。
委托代理人:崔国法,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藁城市北贾同村人,系被告崔某某父亲。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燕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晓宙,被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国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41981.3元,误工费12720元,护理费1440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证据充分,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仅提供300元的票据,故本院对交通费认定300元。被告崔某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崔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崔某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12720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300元。其余医疗费31981.3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400元,应按事故主要责任,由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70%,为23227元。被告崔某某共应赔偿原告李某某47687元。被告崔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应当扣减,被告崔某某尚应赔偿原告李某某4068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06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41981.3元,误工费12720元,护理费1440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证据充分,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仅提供300元的票据,故本院对交通费认定300元。被告崔某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崔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崔某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12720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300元。其余医疗费31981.3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400元,应按事故主要责任,由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70%,为23227元。被告崔某某共应赔偿原告李某某47687元。被告崔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应当扣减,被告崔某某尚应赔偿原告李某某4068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06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长:耿燕广

书记员: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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