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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白某钙粉厂、陈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白某精细钙粉厂凤凰山分厂
熊乾坤(湖北赤壁赤马港法律事务所)
陈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文书。
被告赤壁市白某精细钙粉厂凤凰山分厂(下称白某钙粉厂)。
负责人陈某,白某钙粉厂厂长。
被告陈某。
以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钙粉厂、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婧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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