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邯郸市交警支队服务中心职工,系被告陈某某丈夫。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增才,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二被告认可原告所诉属实,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所诉,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负担,在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二被告认可原告所诉属实,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所诉,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王某某负担,在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李某某。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宋霄燕
审判员:王智平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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