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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结合已生效的海公(新安)行罚决字(2015)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所作的调查笔录认定的本案事实,上诉人对原审认定事实虽不予认可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其所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家门前辱骂他人的行为令被上诉人产生合理性怀疑引发双方争执,在该过程中上诉人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有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另,上诉人主张赔偿营养补助费,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外伤需要加强营养并实际支出了该费用,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波 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 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

书记员: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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