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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登上
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登上,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保定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第12层。
组织结构代码:57676099-3。
负责人人王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登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登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淑箐
审判员:陈阳儒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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