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凤凰春城凤栖园门市46号。
代表人:高春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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