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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林卫民、晏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卫民,务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某,务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文舟,务农。
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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