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局。
法定代表人:季铁华,男,该局局长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351号。
委托代理人:安鹏飞,该局人事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协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高树峰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张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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