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叶明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准备证据材料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丁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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