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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成与段某某、段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某
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李生成
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成。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段某某、段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生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廖刚
审判员: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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