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崇礼区。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明德南10号。负责人:李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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