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高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613元,减半收取430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