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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审判长:扈朝杰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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