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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某格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格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藏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朱懿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格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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