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吴长有、第三人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大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第三人: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大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大砬子村。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非法耕种的侵权行为;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原告自谢玉超处转承包位于牡丹江市三道关镇大砬子村奶牛小区东侧7.2亩荒滩土地,而被告却于2016年至今,擅自将荒滩土地开垦耕种,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长有、第三人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大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2月1日,第三人(原北安乡大砬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谢玉超签订《承包荒滩合同书》,将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原北安乡)大砬子村奶牛小区东7.2亩草甸子承包给谢玉超,承包期50年(2011年12月1日至2060年12月31日止)。2015年6月10日,谢玉超与原告签订《荒滩土地承包转让合同书》,谢玉超将上述地块转包给原告。庭审中被告称第三人已将涉案土地承包给被告,并向法庭举示2001年1月1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三人将松树良子下边草甸子2.5响和啤酒花地下边草甸子1响承包给被告,承包期50年(2001年至2051年止)。第三人称原告转包土地与被告承包土地存在重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原、被告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