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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李佳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佳宾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李佳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李佳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李佳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照阳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姜朋飞

书记员: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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