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雅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娟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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