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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涉县成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磊(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涉县成丰贸易有限公司
武某某

原告李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磊、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成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涉县平安大街东侧君子居小区商B-11号。
负责人冯磊。
被告武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涉县成丰贸易有限公司、武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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