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钧中,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石红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黄学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红某、马某某、黄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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