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徐某先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何桂山(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原告徐某先。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桂山,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徐某先与被告赵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徐某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徐某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徐某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符丽
书记员:彭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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