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黄海(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何险峰(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宜昌壹陆柒贰文化转播有限公司
湖北虹添投资有限公司
李远松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海,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险峰,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壹陆柒贰文化转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北虹添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松,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李远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壹陆柒贰文化转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虹添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远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向淑萍
书记员: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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