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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匡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现暂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龙泉镇魏家畈村(生物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家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书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宜昌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匡某某、周书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法律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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