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1992年10月18日出出生,湖北鄂州人。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肖绪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任国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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