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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1992年10月18日出出生,湖北鄂州人。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
法定代表人:肖绪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任国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某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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