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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丁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丁淑梅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淑梅,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二瓷厂退休职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长:梁春霞

书记员: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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