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苹,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碑店市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亚庆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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