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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珊珊与于国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珊珊
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于国庆
付明玉(湖北赤壁赤马港法律事务所)

原告李珊珊。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于国庆。
委托代理人付明玉,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李珊珊诉被告于国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珊珊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丽娟、被告于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明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变化,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父母有无子女等角度出发,依法予以确定。于学谦为原、被告婚生子女,被告抚养了三子,被告在没有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自认其没有抚养能力,将于学谦交其堂妹抚养,其行为应认为被告没有抚养能力;同时原告没有子女,且原告现有居住房屋及固定生活来源,具有抚养能力,于学谦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珊珊与被告于国庆婚生子于学谦变更由原告李珊珊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680601040003321。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变化,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父母有无子女等角度出发,依法予以确定。于学谦为原、被告婚生子女,被告抚养了三子,被告在没有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自认其没有抚养能力,将于学谦交其堂妹抚养,其行为应认为被告没有抚养能力;同时原告没有子女,且原告现有居住房屋及固定生活来源,具有抚养能力,于学谦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珊珊与被告于国庆婚生子于学谦变更由原告李珊珊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永成

书记员: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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