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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青松某等与肖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青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青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代泽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青昊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代泽琴(系申请人青昊阳之母),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
  五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李某某、青松某、青海涛、代泽琴、青昊阳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青松某、青海涛、代泽琴、青昊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某某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青松某、青海涛、代泽琴、青昊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汪钧铭

书记员:单嫕  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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