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谈德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周莹,系被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上海市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谈德隆诉被告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谈德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谈德隆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谈德隆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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