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37856-7。
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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