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舒炎,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某传媒连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湖北楚某传媒连锁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审理的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北楚某传媒连锁发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传宏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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