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莎,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 沈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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