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现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借款人张占刚妻子。
被告:张雅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借款人张占刚女儿。
被告:张贝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借款人张占刚女儿。
被告:张光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借款人张占刚儿子。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攀辉,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现金与被告张美某、张雅雅、张贝贝、张光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现金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现金撤诉。
审判员 牛少广
书记员: 金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