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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冯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系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被申请人:张铁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某驾驶的其本人名下的冀F×××××号微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张铁锁驾驶的无照汽油三轮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驾驶的其本人名下的冀F×××××号微型普通客车及被申请人张铁锁驾驶的无照汽油三轮车。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计水

书记员:郑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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