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25,00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和原告儿子王鹏曾经为夫妻关系,2017年4月经过方正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欠王鹏母亲债务25,000.00元由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该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杨某辩称,承认这笔欠款,但是现在没有钱,自己带孩子能力有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再东

书记员: 宋嘉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