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春桐,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地址:磁县磁州镇兴礼街石桥北大街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书记员:王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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