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孟玲。
被告董某某。
被告郑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负责人冯立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祥玺
书记员:孙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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