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丁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冀A×××××号宝马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有第三方定州市金冠汽修厂一分厂的维修票、维修清单票据佐证,故对原告主张车损65478元,应予认定。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6547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冀A×××××号宝马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有第三方定州市金冠汽修厂一分厂的维修票、维修清单票据佐证,故对原告主张车损65478元,应予认定。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6547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凤嫣
审判员:许芳
审判员:卢庆丰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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