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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李某某与赵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1989月12日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
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
委托代理人高志博,女,系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县。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XXX号,建筑面积74.2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李玉华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XXX号,建筑面积52.28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赵某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XXX号,建筑面积74.2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赵某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
二、将担保人李玉华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XXX号,建筑面积52.2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李玉华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
三、以上一、二项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佰华

书记员:宁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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