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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毕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虹,黑龙江龙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某上诉称,其诉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与毕某某离婚并分割财产,上诉人起诉是基于新的事实。上诉人虽然曾于2015年6月30日起诉离婚,但该案并非调解和好,一审法院没有出具调解笔录和调解书。李某某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起诉离婚,该案于2015年11月10日调解和好结案。2016年3月16日,李某某以毕某某对其实施家暴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家暴情况确实存在,不能证明其起诉是基于新情况、新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宏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代理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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