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子林街60-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被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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