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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周连上
尚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连上。
被告:尚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国栋
审判员:刘春华
审判员:王美丽

书记员:王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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