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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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