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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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