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花,女,1969年11月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曲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迪,女,该公司理赔部法务。被告:马某某,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曌,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花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2018年5月3日,原告李玉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玉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李玉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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