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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
负责人杨少楠,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占泽,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

审 判 长  孙 慧 审 判 员  闫 滨 人民陪审员  范景敏

书记员: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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