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景明,该局局长。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77号。
委托代理人刘祖君、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会祥,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24号。
委托代理人王东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沧州市交通运输局、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军人安置转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
书记员:褚运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