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玉某与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成(系李玉某父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诉讼代表人:王琪,该企业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直,该企业管理人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冕,该企业管理人成员。

李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李玉某的养鸡款520000元为优先债权;2.诉讼期间全部费用由集佳牧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集佳牧业公司是屠宰、分割、冷冻、加工销售鸡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集佳牧业公司与李玉某养鸡户达成由集佳牧业公司提供鸡雏、饲料、兽药及防疫技术指导,李玉某负责饲养,成鸡出栏后由集佳牧业公司回收并支付李玉某饲养肉鸡人工费的回收肉鸡饲养合同。2015年开始集佳牧业公司部分拖欠李玉某的饲养肉鸡人工费520000元。2018年,集佳牧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向铁力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通知李玉某申报债权,李玉某向集佳牧业公司申报拖欠饲养肉鸡人工费的数额。集佳牧业公司通知李玉某申报的饲养肉鸡人工费是集佳牧业公司拖欠购买李玉某肉鸡的货款,是一般债权。李玉某为集佳牧业公司饲养肉鸡,付出的是劳动集佳牧业公司回收肉鸡给付李玉某的是饲养期间的劳动报酬,是支付李玉某的工人工资是优先债权,现集佳牧业公司申请破产并对拖欠李玉某的工资性质不认可,依据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上述请求。集佳牧业公司辩称:李玉某主张的优先债权,应当指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确认其与债务人存在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李玉某在申报债权时,未能提交证据材料,在债务人财务资料中90余户养鸡户底单中有关拖欠李玉某毛鸡款520000元的记账单,确认李玉某与债务人之间因买卖毛鸡所产生的是普通债权。债务人职工名册、工资账目、人事档案、社保记录中未发现李玉某姓名和应发工资等资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债务人作为肉鸡屠宰加工企业,毛鸡作为其生产原料,均由债务人与90余户养鸡户签订买卖合同定向采购,结算方式以毛鸡数量和每斤单价结算,李玉某作为卖方所收取的毛鸡款,包括其养殖毛鸡所付出的鸡雏、饲料、兽药、水电、劳动成本以及利润,其中生产成本均由卖方自行承担,其将出售的毛鸡交付债务人之前,所有权归于李玉某。债务人在采购毛鸡过程中,与90余名养殖户产生了数额不等的债权,所有养殖户与债务人合作方式几乎一致,均为卖方按债务人要求定向采购形式。参照其中10余份生效判决,李玉某等养殖户所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李玉某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本案争议焦点:1.李玉某诉请的养鸡款能否确定为优先债权;2.李玉某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李玉某提交的肉鸡饲养、回收合同(总合同)及每批次合同复印件、债权申报证明、欠据及集佳牧业公司提交的2012年至2015年,集佳牧业公司会计凭证,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李玉某提交的单方制作拖欠工人工资统计表,系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2.关于集佳牧业公司提交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李吉顺、孙成等18人的判决书,系本院依法作出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予以采信;3.集佳牧业公司提交的集佳牧业公司与单国权、陈志刚、单国义欠条,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采信;4.集佳牧业公司申请证人单某出庭证言证实,2002年-2016年,单某在集佳牧业公司任经理职务。与李玉某系多年合作关系,双方签订成鸡回收合同,回收李玉某饲养成鸡包括饲养鸡成本和利润并且包含了人力成本,回收时按斤结算价款,约定了保底价4.5元,现拖欠李玉某鸡款50多万。该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李玉某与集佳牧业公司签订肉鸡饲养、回收合同,集佳牧业公司为李玉某提供鸡雏、饲料、兽药和技术。李玉某负责饲养,成鸡后由集佳牧业公司回收,回收成鸡每斤单价包含成本、利润及人力成本,按斤计算,每批鸡药、鸡料款,在回收时一次性扣回。2016年1月2日,集佳牧业公司为李玉某出具欠据载明,欠李玉某毛鸡款520000元,2016年6月末付清全款,集佳牧业公司法人单某盖章签字。另查明,2017年8月24日,集佳牧业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黑0781民破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担任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7年9月,李玉某向集佳牧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总额520000元,债权构成本金520000元,经管理人审核,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
原告李玉某与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牧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成、张晓琳,被告集佳牧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直、姜庆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玉某与集佳牧业公司签订肉鸡饲养回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集佳牧业公司为李玉某提供鸡雏、鸡饲料及技术,李玉某负责饲养,成鸡后集佳牧业公司回收,李玉某赚取利润,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李玉某请求确认养鸡款不属于上述优先清偿债权的范围,故其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玉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李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为群

书记员:范桂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