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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逊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蔡昌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彬、第三人蔡昌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退回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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