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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段某某等与段保存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段承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保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英山县昌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厚仲。地址:英山县。

原告李某某、段某某、段承达与被告段保存、英山县昌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段某某、段承达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段某某、段承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段某某、段承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李某某、段某某、段承达负担。

审判员  徐斌

书记员:翁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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