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清,女,汉族,农民,住肇州。
委托代理人王茜,女,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全,男,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原告李某清诉被告周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清委托代理人王茜、被告周某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清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全在原告李某清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某全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
清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
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周某全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龙华 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 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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